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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08-23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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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

1.邮箱:scswstjcc@163.com

2.信函: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28-86130875

联 系 人:谢中原、顾冬红

联系电话:028-86130971、028-86130851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更好服务于健康四川建设与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牢牢把握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和健康四川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基层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强化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压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

坚持县域统筹。围绕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积极适应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等趋势,加强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县、乡、村一体化整合、统筹布局和优化配置,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上下协同、医防融合和中西医并重,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

坚持人才优先。把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加强适宜人才培养和引进,打造一支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规范化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坚持深化医改。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创新完善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收入和待遇保障问题,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制度,防止给农民群众增加不应有的负担,保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坚持分类施策。立足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结构等因素,注重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分类实施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优化、基层卫生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任务,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力争100%的县医院达到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三州地区50%)、80%的县医院达到推荐标准(三州地区45%),80%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三州地区50%),规划建设400个左右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布局一批示范性强的健康县(市、区),引领健康四川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到2035年,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投入机制更加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资源统筹整合

(四)优化资源布局。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宜乡则乡、宜村则村,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依托中心镇和特色镇卫生院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使其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行政村可不设置村卫生室,鼓励服务人口少、交通便利的相邻行政村合建中心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

(五)鼓励派驻服务。对服务人口多、服务需求较大、短期内招不到合格村医且邻(联)村服务难以覆盖的地区(行政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选派合格的医务人员开展村级派驻服务。对县域内卫生人力不足、服务能力较弱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指定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开展乡级派驻服务。对尚未按要求配齐公共卫生医师的卫生院,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公共卫生医师开展乡级派驻服务。

(六)发展巡诊服务。对县域内服务人口少、服务需求较小、不适宜配置固定村医的行政村以及尚未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移民搬迁安置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巡诊服务,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乡镇卫生院能力薄弱、难以开展巡诊服务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巡诊服务。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2次,每次至少半天。

(七)加强体系整合。除三州外,涉农县(市)按相关规定平稳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推动人员、编制、岗位、经费、管理、财务、药品、信息“八统一”。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医共体内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加强医共体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引导资源下沉和体内分工协作,方便群众就近获得优质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支持医共体内部机构资源整合利用。鼓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2025年底前,80%的医共体达到紧密型标准。

三、发展卫生人才队伍

(八)增加人才供给。加强医教协同,加大全科、儿科、麻醉、影像、口腔、中医、公共卫生、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紧缺人才供给。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支持各地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相关倾斜政策,根据需求合理确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加强履约管理,违约情况纳入医师考核、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记录。各地统筹用好各类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激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骨干人员派驻下沉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通过人才柔性引进、退休人员返聘、对口帮扶、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拓宽基层人才引进渠道。

(九)实施精准培训。持续实施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等项目,提升乡村卫生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比例。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重点,加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形成以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全科专业为特色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到2030年,力争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十)完善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有序推动“县招乡用”“乡聘村用”。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其中中医类别医师配备达到规定要求。支持当地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可按规定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

(十一)健全帮扶机制。持续开展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和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优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力量,加强对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实施管理干部下沉计划,每年从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派优秀干部下沉任领导职位,提升乡村医疗卫生管理能力。鼓励二、三级医院专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和退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以“全科+专科+公卫”相结合方式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帮扶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2023年起,实行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以市(州)为单位,确定包保对象,细化帮扶清单。

(十二)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由各地结合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发展状况、绩效考核等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向关键和急需紧缺岗位、业务骨干和实绩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平衡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绩效工资核定向签约服务质量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医疗卫生机构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医师适当倾斜。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合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要适当增加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镇卫生院职工提供周转房。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村医生,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稳定村医队伍。按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制定乡村医生管理、退出和社会保障办法。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提升服务能力

(十四)加快构建县乡村一体化服务体系。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强化县级医院县域引领功能,支持县级医院创建等级医院,50万人口以上县均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标准(其中100万人口以上县达到三级甲等)。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临床服务和急诊急救能力,到2025年,60%以上县医院建成肿瘤防治、慢性病管理、微创介入、麻醉疼痛诊疗、重症监护等临床服务“五大中心”和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1000个县级临床重点专科。

(十五)夯实基层网底。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鼓励拓展康复医疗、医养服务、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完善并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开展一、二级常规手术。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推进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和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可以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等,为农民群众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十六)加强疾控能力。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按规定配备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加强县域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配合,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十七)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县域内信息化建设整合力度,统筹建设影像、病理、检验、心电监测等数据资源交互和共享中心,联通各级医疗机构,到2030年,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检查检验结果县域内互认。以县域医共体建设为抓手,加快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针对看病就医、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实际需求,开展预防、问诊、治疗、护理、随访等线上线下全流程接续服务。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互联网+”便民服务。利用信息化技术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实现与转诊服务、远程医疗、药品配送、患者管理等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推进区域内健康体检、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数据的汇聚治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八)健全投入机制。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压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鼓励地方政府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省级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确保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省级财政加大对示范性强的健康县(市、区)、县域医疗服务体系龙头医疗机构的投入,重点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和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市县两级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

(十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继续对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按75%给予定额资助。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持续实施民族地区卫生发展行动,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升居民健康素养,促进民族医药创新发展。

(二十)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积极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把村卫生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实现医保费用联网直接结算。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各市(州)每年完成1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在调整项目选择及价格水平制定等方面适当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分级诊疗。符合标准的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原则上按照相应等级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市(州)调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价格。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建立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保障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定供应和及时供货。

(二十一)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严格审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严格执行药品、耗材等采购要求。坚持公益性导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开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等挂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压实工作责任。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负总责,并确保相关工作层层落实;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每年都有新进展;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做好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负责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村党组织负责公共卫生、健康宣传与促进等工作中的村民组织发动。

(二十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疾控、中医药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加快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2023年底前实现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十四)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加强对市县两级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将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纳入示范性强的健康县(市、区)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类人才项目、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持续实施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优秀人才、基层拔尖人才等人才项目评选。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